第2847章

司徒浪子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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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书记即刻就说道:“我们这边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市卫生局、市人民医院的院长协助,最后由冯市长审核定稿。”

    笑着即刻也说道:“我们这边由分管基本建设的副校长负责,校办主任、基建处处长协助。”

    董书记很是高兴,即刻去与校长握手,“这样的话,这件事情也就不算是什么事情了。其实合同什么的并不重要,毕竟我们双方都是国家单位,所以双方的诚信和诚意才是最重要的。今后即使是我们双方有不同的意见,我们也可以随时坐下来谈。”

    校长点头道:“是这样。你们两位主要都是很具开拓精神的领导,一定会把东江建设得非常好。我们医科大学愿意为我们江南省未来的经济开发区做出一些贡献,同时也是我们自身发展的需要。所以我相信我们之间的合作不会有任何的问题。”

    事情就这样基本上谈妥了。

    从这件事情上我可以感觉得到:这位医科大学的新校长又是一位像以前章校长一样的人物。

    要知道,一个投入这么大的项目,作为校长来讲,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就这样直接决定得了的,除非是他能够保证在校党委常委会上能够得以通过。

    作为像他那样级别的人来讲,绝不会轻易向别人承诺任何的事情,特别是像这样的项目,如果承诺后又得不到实现,那是非常丢面子的。级别越高的人就越在乎自己的面子和尊严,因为那是一个人权力的象征。

    接下来董书记安排了酒宴。因为事情谈得很顺利,所以大家也就放开了在喝酒。医大的校长和他的随从都喝得大醉,董书记和我当然也和他们差不多。

    午餐后医大的校长非得要回去,我们也就没有刻意挽留。不过这天下午董书记和我都没办法上班了。

    这是我到东江之后唯一的一次上班时间在睡觉。结果这一觉睡到晚上才醒过来,醒来后全身还是酸软的,这才忽然想起忘记了去买健身器材的事情。

    明天再说吧。我这样对自己说道。

    第二天我专门住持召开的一次会议,专题研究与医科大学合同的问题。这件事情非常重要,而且也只有我熟悉其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

    参加会议的除了分管卫生的副市长之外,还有市卫生局、市人民医院、市商委、市委法制办等单位的负责人。在会上我特地强调了合同的几个细节问题:一是我们现有医务人员的身份改变、后勤工作人员的安置问题。二是土地划拨的具体价格。三是市级减免的税项。

    其实这个项目真正要操作起来也不是那么的简单,首先医大方面要到省卫生厅立项。其次他们要把我们现有的人员接收过去成为医科大学下属新医院的编制。还有就是我们现有的后勤工作人员如果不能被他们全部接收的话,这就涉及到这部分人的安置问题。

    当然,我也就只是在会上谈主要的原则性问题,至于具体的事项,那就是下边这些人的事情了。而且今天还特地请来了市委法制办,他们的工作就是把握好合同的法律问题。

    虽然董书记那样对医大的校长讲了,但是在真正操作的过程中,双方还是必须要以合同为基础,不然的话我们还签这份合同干什么?

    董书记的话其实也就是表明一种态度罢了,不然的话双方为何一致都认为在正式签约之前要反复磋商合同的内容?

    当然,如果今后双方在合同的执行上真的出了什么问题的话,肯定还是以协商解决为主的,毕竟这是公对公的事情,没有必要把事情闹到法庭上去。

    其实民企与政府之间的合同纠纷也是如此,如果不是民企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们肯定是不愿意与政府打官司的。民企与政府打官司的成本是非常高的,这很可能会让这家企业从此再也拿不到官方的项目。

    不过我从来都认为,在很多民企与政府的官司中,单纯就官司而言,往往都是政府会成为输家,因为政府的官本位思想过于严重,所以往往就会成为违反合同的那一方。

    在我们国家,知法犯法早已经是一种普通现象。究其原因来讲其实很简单,说到底还是我们很多的官员法律意识薄弱,思想里面封建意识浓厚,“老子就是王法”这样的想法在很多官员的骨子里面根深蒂固地存在着。

    所以,我从来不认为我们国家建设法治社会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经常就想,如果我们国家真的要建设成像西方国家那样一切都遵循法律行事,这起码还需要至少五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这说到底还是法治与人治的问题。如果进一步去分析的话,那就是体制的问题了。在我们现行的这种体制下,是不可能从人治完全地转换到法治上去的,因为中央集权体制与法治本来就是一种矛盾。

    但是,对于一个民族众多、幅员辽阔、社会矛盾较重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中央集权却又似乎是唯一可行的体制,因为似乎只有这样的体制才可以做到令行禁止,从而使得一个国家领土得以完整、人心得以凝聚。

    但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要有法律,这是约束公民最起码的准则。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的差异将会变得越来越小,说到底就是法律公平的原则是否能够得到真正体现的问题。

    商业合同就是人们必须遵循的最起码的法律准则。所以我从来都认为,如果政府与民企在发生法律纠纷之后,而且政府方面有着明显的违约责任的话,那么政府的官员就应该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这才是推动法治建设最好的方式。可惜的是,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这样去做。当然,这其中的原因是可能比较复杂。

    这说到底还是因为体制的问题,这个问题太过敏感,即使是上层也不得不小心翼翼。这是国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