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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门对第29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免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举一出,立时引起了一场关于奥运会奖金是否应该免税的讨论。大致看了一下大家的意见,大多数人均对此举提出了异议,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奥运冠军也不应该例外,却没有一个人从获奖运动员的角度想想这个问题。
其实这个政策出台后,最关心的还是那些有可能会得到奥运奖金的运动员。我想对大多数获奖运动员而言,可能也与多数人的想法一致,认为自己享受免税的待遇的确有些特权意味。尽管运动员们不会拒绝这样的待遇,但可能很多人会因此而感到内疚,好象自己做了错事一样,其实不然。做为一名奥运冠军,你们完全可以心安理得地享受这种免税的待遇!
从一名普通的运动员成长为一名奥运冠军,国家的确需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但大家从运动员的角度想想,相对于国家的投入,运动员本身是不是更需要付出数倍于常人的努力?为了能够成为一名世界冠军,很多运动员几乎需要付出一生的代价,即使这样,又有几人真正能成为奥运会冠军?由于长年艰苦的训练,很多运动员都落下了终生的伤痛,相对于一生健康的代价,那些所谓的“巨额奖金”又算得了什么?也许有人说,运动员得到的可不仅仅是那些奖金,有些奥运冠军还有很多广告等其他收入,这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收入还满足不了他们吗?但真正有这样巨额收入的运动员又能有几人呢?很多奥运冠军在风光了一时后,大多归于平凡,因为他们不但付出了青春,也因为从小接受严格的体育训练而耽误了文化课的学习,这使他们退役后很难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这是那点奥运会奖金能换来的吗?相对而言,给他们免点个人所得税又算得了什么?
大家说得不错,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依法纳税,但请大家注意“依法”这两个字,既然是依法纳税,那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大家也完全可以依法不纳税。这就需要我们知道哪些收入应该纳税,哪些收入不必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规定:偶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项对偶然所得是这样解释的: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从以上法律规定上看,好象运动员的的奖金应该依法纳税。但法律也是有例外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还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育。奥运冠军的奖金大部分是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家体育总局当然属于国务院部委系列,那运动员获得的国务院部委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不交纳个人所得税就是法律赋予奥运冠军的权利,至于其他部门如省级以下单位颁发的奖金,因财政部已报请国务院并获批准也予以免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运动员获得的其他奖金不交纳个人所得税同样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如此看来,于情理奥运冠军奖金免税无可厚非,用青春、健康换来的金牌为国家争得了荣誉,获得的奖金给予免税待遇并无不妥,相对于那些靠一脱成名收入不计期数却还想方设法偷税漏税的某些文艺人而言,你们无需感到内疚,因为这是你们应该得到的待遇。于法理奥运冠军奖金免税名正言顺,是国家税法赋予了奥运冠军奖金免税的权利,法制社会就是不但要有法可依,还应该有法必依,奥运冠军奖金不纳税是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你们应该感到自豪,因为你们是真正的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