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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支持xxx工业、农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调动全局上下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责权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招商引资责任机制及考核奖惩机制,树立财政干部全新的功过观、利益观、竞争观和发展观,不断壮大地方财政经济实力,促进孝南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按照国家允许的产业目录,从区外(包括从上级主管部门)引进的项目、资金和技术。
二、考核对象
第三条 考核奖惩范围和对象为局内各二级单位、各科室;局内各二级单位及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原则
第四条坚持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科室(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全年招商引资目标的科室(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切实做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组织保障
第五条成立局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统筹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组长:***。副组长:***。成员:各二级单位、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科室(单位)为招商引资责任主体,对分管领导负责,各分管领导对主要领导负责,主要领导负全责。具体分工为:
xxx:负责上报中央的各类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
xxx:负责涉农方面的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农村财政局、农业科、农发办、综合科。
xxx:负责工商企业的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责任单位:企业科、商贸科、经建科、金融科。
xxx:负责行政政法、教科文、预算、社保等方面的项目及专项资金。责任单位: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预算科、社保科。
其他科室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承担招商引资项目和任务。
局招商引资活动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各科室上阶段招商引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阶段招商引资工作。
五、考核内容
第六条招商引资的界定范围:
第一项:中央、省、市投资于我区的各类支工、支农、支商及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改善财政运转及工作条件的专款及项目资金。包括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各种金融机构贷款(含利用政府信誉取得的国债转贷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政府专项借款)、回收的历年投放资金。
第二项:利用其他资源从区外引进的非政府政策性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和项目。
第七条 招商引进的货币资金及实物,按中、省、市专款指标文件或原始发票、银行单据等有效证明确定引资额,据实考核。
六、奖惩标准
第八条对第六条第一项的奖励标准:
引进和争取专项资金(项目),以当年全市平均水平(不含市直)为考核基数,完成数达到基数额的,按科室人平?元予以奖励;低于基数额的,按每低1个百分点人平扣减50元计奖,下不保底;超过基数额的,按每超1个百分点人平增加50元计奖,上不封顶。
向上级主管部门引进的政府性投资用于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项目(指单项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且实际完成数必须满足超过考核基数10个百分点的),除区委、区政府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外,对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局机关另按每个项目奖励3000元到单位、1000元到个人。此项奖励与上项实行重复计奖。
对回收历年投放资金的,按下达的任务数为基数进行考核。
第九条对第六条第二项的奖励标准:
除享受区委区政府奖励政策外,另由局对个人予以奖励:引资额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000元;达500万元的,奖励5000元;达1000万元的,奖励10000元;达5000万元的,奖励50000元。依此类推。
七、奖惩方式
第十条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在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负责考核和认定各单位招商引资实绩,初步评定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按本办法兑现奖励。专项资金数额和投放资金回收额以国库科核实数额为准。
第十一条奖励实行单项分类计算,合并计奖。对招商引资中出现的个别特殊偶然因素,在酌情予以剔除后计奖。
第十二条局领导按分管科室的获奖平均数奖励。没有明确任务的单位(科室)获协作奖,但必须实现零的突破。
第十三条对无特殊原因全年政府性资金招商引资总额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0以下的科室(单位),在局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局机关干部考核
的一项内容,并设立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被评为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的,年度考核时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八、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建立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基金和招商活动基金。基金按全年预计招商引资总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取。主要用于奖励在年度招商引资和项目开发建设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有功人员。奖励基金由预算科管理,资金来源实行统筹。
九、附则
第十六条由多个科室(单位)共同完成同一个招商引资项目时,由局招商引资奖惩考核领导小组视相关科室(单位)对项目引进的实际贡献程度,经审核后予以确认计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局招商引资奖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下发的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