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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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7、事故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8、发生事故并上报后,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者依法追究责任。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

    1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